易门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拟调整方案


易门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拟调整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和水资源紧缺程度、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作用,有效弥补供水合理成本、保障供水企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易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拟对县城供水价格作相应调整,方案如下:

一、供水企业基本情况

易门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是县城唯一的市政供水企业,公司管理现运行两个水厂,其中:一水厂承担县城及周边五个社区及曾所食品工业园区5万多人的供水保障;二水厂承担韩所、蔡营、江口三个社区及大椿树工业园区3万多人的供水保障。

二、现行供水价格

(一)一水厂现行水价

一水厂现行水价于2009年2月调整,2014年7月1日将五类水价简化为三类水价,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具体价格为:

1、居民生活用水2.6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80元);2、对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供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3、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二)二水厂现行水价

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易发改发〔2016〕129号《关于易门县第二自来水厂执行临时供水价格的通知》文件,供水价格统一按3.00元/立方米执行(含0.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未区分用水类别、未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未实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三、拟调整的供水价格组成及测算

按照“对供水成本进行合理补偿及合理收益、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的原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供水成本核算和拟调整水价测算:

1.近三年单位售水成本:2.07元

2.利润:0.11元

3.污水处理费:1.51元

4.水资源费:0.5元

5.水表更换及新装:0.87元

6.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0.1元

7.取用岔河连通工程水源:2.19元(含扒河灌区水库水费用1.06元)。

由于水源点水资源费和需要通过的水利工程不同,综合水价存在较大差异:取用大龙口泉水为水源的综合水价为4.76元。取用岔河连通工程水源的综合水价为6.47元。参照近三年来两个水厂实际取水量情况,大龙口水源占50%、岔河水源占50%。通过两个水源价格综合,最终综合水价为5.62元

 四、供水价格拟调整如下

根据以上测算分析,考虑一水厂、二水厂实行“同城同价”,拟调整自来水价格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6元/立方米调整为4.9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由3.6元/立方米调整为6.5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7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由6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2.6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均含取用大龙口水水资源费0.5元/立方米,取用岔河连通工程原水费及管网运行费2.19元/立方米。

4、市政管网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而需由我公司加压供水的部分区域,每立方米再增加0.4元(含设备费、电费、管理费等)。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提出的要求调整阶梯水价:

对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供水实行三级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供水价格按4.9元/立方米执行;第二级水价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5至20立方米的部分按6.85元/立方米执行;第三级水价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的部分按12.70元/立方米执行。

(四)继续对困难群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供水区域范围内享受低保政策的困难家庭和五保户等,每户每月用量在5立方米以内的,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收取;超过5立方米的部分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执行《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易门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易发改发〔2019〕103号文):

1、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特种行业用水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用水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按新版《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执行非居民定额用水管理。

(2)超定额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以内用水量,不加价;二档为超过定额30%以内的水量,水价加价标准为一档自来水价的0.5倍;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水价加价标准为一档自来水价的1倍。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

(3)加价项目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费。

3、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考虑非居民用水户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及供水企业抄表等因素,按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并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六)价格执行范围及执行时间

最终价格和执行时间以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发文为准。



易门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22日




来源:易门清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排版:孟虹惠

审核:杨璐